- 《臺北市政府表揚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要點第八點修正總說明(112.07.31 修正)》 為表揚具特殊優良事蹟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青年公務人員,適時激勵其工 作士氣,增進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本府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訂頒「臺北市政府 表揚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修正第二點、第五點及第七點規定。 茲為擴大獎勵本府青年公務人員並強化激勵效果,調整本府得表揚優秀青年公務人員 之名額,以不超過十三名為原則;給予獲選本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者之公假天數,由 現行規定三日增加為五日;又為增加獲選人員運用公假之彈性,將獲選本府優秀青年 公務人員給予公假之請畢期限,修正為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另因應業務實際需 要及符合法制用語,刪除現行規定相關文字及酌作修正,爰修正本要點第八點並增訂 第二項規定。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30
臺北市政府表揚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123006081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