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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5-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30971700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
  •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07.03.20 修正)》 一、為有效處理及管理本市違章建築,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於一○六年六月二十 八日修正發布全文三十六條。本次修正係針對新違建關於餐飲業油煙廢氣處理設 備之處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五章第三節第一○六條第四款規定:「 排煙機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四、排煙管內風速每分鐘不得小於四五○公 尺。」目前市面上常見之油煙處理設備,其設計風量規格為每分鐘通過六千立方 英呎及八千立方英呎,故經計算其排煙管所需斷面積應分別為零點三八平方公尺 及零點五平方公尺,現行條文之斷面積已不符需求,又設計風量為每分鐘通過六 千立方英呎之排煙管流量較設計風量每分鐘通過八千立方英呎者低,每分鐘處理 污染物之量亦較少,乃配合實務需求,選擇以每分鐘通過八千立方英呎者,較為 適宜,爰修正斷面積為零點五平方公尺。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修正現行條文第十九條第二項,放寬餐飲業油煙廢棄處 理設備之附屬排煙管之斷面積;另考慮違反環保相關法令者已有相關法規處理, 與違章建築之處理乃屬二事,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 三、本案業經本府一○七年三月二十日府法綜字第一○七三○九七一七○○號令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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