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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運字第114305833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14年10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新創及經營事業補助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
  • 《修正「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為「臺北市身心 障礙者新創及經營事業補助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4.09.15 修正)》 壹、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 一百年九月二十日訂定發布實施迄今近十四年,期間歷經二次修正,本要點最近 一次修正發布係於一0五年七月十一日。 貳、本次修正係配合「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辦法」修正為「臺北市身 心障礙者新創及經營事業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及因應業務執行上 之需求,爰修正本要點。 參、本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將「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修正為「臺北市 身心障礙者新創及經營事業補助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 二、修正條文第一點:配合補助辦法名稱修正,爰修正審查委員會名稱及授權依據。 三、修正條文第二點:考量原社會福利實務工作者不易聘至合適委員,及因應補助辦 法新創事業及經營事業之補助,與配合實務運作需求,爰將現行審查委員會委員 係從專家學者、社會福利實務工作者及企業行銷顧問三類組成,每次審查會議從 中各邀請一名擔任,修正為由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單位主 管以上代表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於每次審查會議前另由本處創業補助專家學者 名冊中邀請二名擔任之。另刪除委員任期規定,明定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總委 員人數三分之二。復依實務運作需求,明定本處得視申請案件之特殊性或專業性 ,另邀請顧問提供本會專業諮詢,爰新增第三項。 四、修正條文第三點:本點新增。明定本處受理申請案件之審查方式。 五、修正條文第四點:配合補助辦法新創事業及經營事業之補助與書面審查規定,爰 予以修正。 六、修正條文第五點:本點新增。明定審查委員會召集方式及召集人未能出席之處理 方式。 七、修正條文第六點:由原第三點移列,點次遞改。 八、修正條文第七點:由原第六點移列,點次遞改。將條文內容引用行政程序法之條 文條號改以大寫表示。 九、修正條文第八點:由原第五點移列,點次遞改,酌修文字。 十、修正條文第九點:由原第七點移列,點次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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