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總說明(105.11.21 修 正)》 本府為審核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簽訂之約 定書(以下簡稱約定書),特參考勞基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以一百年九月三 十日臺北市政府( 100)府勞動字第一00三七0六四六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 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期間並 歷經九次修正。 為積極有效管理適用本基準之工作者申請及核備等業務,爰擬具本基準第三點、第五 點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府勞動局新設置之「業務資訊系統--勞基法84-1約定書核備」網站,增訂 雇主申請核備約定書,應至該網站鍵入申請資料,且須將申請所需文件紙本寄送 至本府勞動局。(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一項序文) 二、因本基準係由本府核備約定書內容,將雇主申請核備約定書需檢附文件修正為由 本府指定,與核備機關(本府)一致,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一 項第四款) 三、增訂經本府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核備之情形。(修正 規定第五點第一項第一、二款)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3-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職字第105432863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