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修正案總說明(114.06.17 修正)》 「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以下稱本要點)前於 100 年 11 月 21 日訂頒,其後歷經 4 次修正,現行版本於 109 年 3 月 1 日生效至 今。為有效增進民眾檢舉貪瀆不法之意願,擴大獎勵全民監督市政,爰以提高給獎金 額之方向修訂本要點及「本府審核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審查基準」(以 下稱審查基準),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點次順序及統一用語: 現行第 2 點規定為負面表列不給予檢舉獎金之情事,第 4 點規定為用詞定義 ,爰調整本要點第 2 點為第4 點、第 4 點為第 2 點。另修正現行規定第 4 點第 1 款所稱「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為「公務員」,以與現行規定第 2 點之用語一致。(修正本要點第 2、4 點規定) 二、有關本要點現行規定第 4 點第 1 款檢舉本府公務員部分,提高獎金額度: 經分析已核發之檢舉獎金案件,犯罪類型多為罪刑較低或侵害法益較輕而經檢察 官為緩起訴之案件,顯見此類型案件較易發生或易被發現,為有效合理配置檢舉 獎金資源,加強鼓勵民眾勇於檢舉,增加檢舉誘因,爰提高低刑度、緩起訴以及 起訴案件給獎金額,而最高金額仍維持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不變,以兼顧實 際預算之執行。(修正本要點第7 點規定、附表及審查基準) 三、有關本要點第 4 點第 2 款檢舉非本府公務員於本府機關(構)辦理採購案件 涉犯政府採購法部分,調整獎金額度:鑑於本要點規範目的係透過外部監督要求 本府公務員廉能自持以公平執行職務,而政府採購法案件則帶有私經濟行政性質 ,著重點為採購秩序之公正透明,與公權力行使造成法益侵害層面本質不同,實 有區別之必要,爰檢舉第 4 點第 2 款有破壞本府採購制度公平與品質之案件 不依本要點第 5 點及附表與審查基準核發獎金,並修正為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給與獎金每案 5,000 元,經起訴者,給與獎金每案 3 萬元,判決確定後再 給與每案 2 萬元,避免獎勵比例失衡。(修正本要點第 5 點及第 7 點規定 ) 四、明定修正施行前受理之檢舉案件,依受理檢舉時之規定給獎。(新增本要點第 12 點規定)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3-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政二字第1143005309號令修正發布第2、4、5、7點條文;增訂第12點條文;並溯自114年6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