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連通建築物收費辦法第四條及附件一修正總說明 (107.02.22 修正)》 1.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連通建築物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現行條 文第四條附件一「捷運設施連通權利金計價基準」係以「人潮集中係數」作為連通 效益之參考因子之一,因捷運系統分階段進行建置,早期申辦案件初期路網尚未成 型,故以其出入口之多寡來認定人潮集中程度,惟此計算方式對於連通後及其周遭 商圈人潮效益的變化,無法適度的反應。現階段捷運系統已建置完成,捷運路網發 展成形,連通效益可藉由運量數據之增減來進行衡量,本次修正即以被連通車站之 運量增減狀況,衡量連通為申請建物所帶來之人潮效益(即運量調整因子),以合 理反映於連通權利金上。 2.本辦法共計六條,本次修正第四條及其附件一,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避免「核定」被誤解為行政處分,調整用語以符實務操作。(修正第四條第 二項) (二)修正捷運設施連通權利金中「廣告租金」之名詞與定義。為避免權利金受廣告 租金(目前廣告契約每半年或一年換約一次)落差過大影響,當站廣告單價改 以三年內之平均廣告租金單價計算,以合理反映廣告平均市場行情。另首次通 車營運車站則以連通契約簽約當時之車站廣告單價計算。(修正第四條附件一 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 (三)為將捷運連通後逐年之人潮效益,反映至捷運連通權利金,故在捷運連通權利 金中「連通效益」計算基準公式中加入「運量調整因子」。另為避免運量大幅 成長,導致連通權利金大幅增加,故限制運量調整因子之上限為 1.2。(修正 第四條附件一第二點第二款本文及增訂第五目) (四)考量捷運首次通車營運車站之權利金計算方式,因捷運通車營運未滿一年之車 站尚無營運資料(如運量、過去當站廣告單價等),故定義是類車站等級係數 。(增訂第四條附件一第二點第二款第三目第三小目) 3.本案業經本府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府法綜字第一○七三○六二七三○○號令發布 。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5-4003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連通建築物收費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306273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