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標準作業程序」第四點、第六點及附圖一修 正總說明(114.08.12 修正)》 為強化本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機制,統籌、調度及運用整體救災資源,以 發揮整體災害應變及搶救效率,減輕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本府一0一 年五月三日訂定「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標準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 作業程序),歷經一0五年一月四日、一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一一0年十月十二日 及一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四次修正,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因應交通部一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交航(一)字第一一四八一00一七三號函修正 「空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爰本作業程序第六點增訂第二款空難災害現場清理 處置作業,依行政院「重大事故(災害)現場清理處置程序指引」辦理。 二、修正第四點第六款第一目文字。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法」等法令修正,調整第三點第二款附圖一中央部會機關名稱 。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交治字第1143038917號函修正第4點、第6點條文及附圖一;並自114年8月1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