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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04-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價字第10131871900號函訂定全文13點;並自101年8月1日起施行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 詢收費作業要點總說明(101.07.13 訂定)》 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增修有 關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事宜;又內政部於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發布訂定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為統一本局及所屬各地政事 務所受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之作業,爰依上開規定訂定本 要點,其要旨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本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委任辦理申報登錄事宜。(第二點) 三、明定本要點之主管單位。(第三點) 四、明定設置申報登錄處場所。(第四點) 五、明定各所辦理買賣登記案件收件時得提供實價登錄之相關資料,及明定申報義務 人申報方式。(第五點) 六、明定代銷經紀業營業處所設立備查時,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應列冊管理委託代銷 契約書。(第六點) 七、明定受理臨櫃申報之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第七點) 八、明定受理更正申請之作業方式及注意事項。(第八點) 九、明定各所及主管單位就申報登錄及未申報登錄資料之轉檔產製及列印作業方式。 (第九點) 十、明定主管單位對權利人、地政士及經紀業逾期未申報登錄之處理。(第十點) 十一、明定主管單位辦理申報登錄資訊抽查核對及業務檢查之作業方式。(第十一點 ) 十二、明定主管單位對權利人、地政士及經紀業申報登錄不實之處理。(第十二點) 十三、明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查詢方式及收費標準。(第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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