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宅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13.12.12. 修正)》 住宅法施行細則自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訂定發布,並自住宅法施行之日施行,迄今歷 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茲因一百十二年十二 月六日修正住宅法第三條,其中第三款增訂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 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亦為公益出租人,為明確界定 社會福利團體認定方式及轉租範圍,爰修正「住宅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