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宅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106.06.16 修正)》 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為配合本法用詞及條 次變更,爰修正「住宅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計新增一條、修正十二條 、刪除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修正「特殊情形或身分」為「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修正條文第二條 ) 二、配合本法修正於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內容新增都市計畫、住宅負擔能力、居住品 質及原住民族文化需求應表明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社會住宅,應擬定興辦事業計畫之方式與內容。(修正條 文第五條) 四、明定非營利私法人租用公有社會住宅規模及以公開方式出租予非營利私法人。( 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