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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3-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學字第1143108749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14年10月30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諮詢服務及調查工作獎勵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參與校園性別事件諮詢服務、調查工作及協助執行業務相關工作獎勵作業要點)
  •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諮詢服務及 調查工作獎勵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4.10.30 修正)》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諮詢服務及調查工 作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一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歷經一次 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零九年四月十四日修正發布。為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以 下簡稱本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修正本要點名稱為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育人員參與校園性別事件諮詢服務、調查工作及協助執行業務相關工作獎勵作業 要點,並鼓勵基層士氣,獎勵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及參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之 人員;爰修正本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修正為校園性別事件,並擴大獎勵 事由及適用對象,本要點名稱修正為「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參與校 園性別事件諮詢服務、調查工作及協助執行業務相關工作獎勵作業要點」。(修 正名稱) 二、增訂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積極參與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事務之獎勵依據及 適用對象。(修正條文名稱及修正條文第一、二點) 三、增訂擔任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含工作人員)之獎勵標準及額度。(修 正條文第五點) 四、增訂學校及所屬人員涉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及四十四條情事不予敘獎之 規定。(修正條文第八點) 五、其餘各點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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