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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4-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研服字第1103020723號函修正第6、8~10、1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競賽要點修正總說明(110.10.14 修正)》 為激發本府各機關同仁加強運用智慧及發揮創意,本府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函頒 訂定「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會報實施計畫」,透過各項評審與獎勵機制,鼓勵同仁踴 躍提出優良之創意提案,以增進為民服務品質。其間經七次修正,並於一百零四年五 月十五日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競賽要點」;施行迄今,歷經十次修正。 依現行要點,非屬第六點所列幕僚機關,各一級機關提案總數至少一案,考量創意提 案為鼓勵性質,為避免強制提案造成同仁負擔,爰調整為一律採自由提案;另因應初 審會議規劃增加簡報詢答致場次增加,爰調整為由公訓處處長擔任第一副召集人,研 考會副主任委員擔任第二副召集人,共同依排定時間完成會議召開(主持);及因應 實務修正獎勵發給方式文字,並於附件增列市長特別費之本府即時獎勵執行依據及更 新本府專案敘獎之府函依據,爰擬具本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提案數量至少一案下限,一律採自由提案;另創新獎及精進獎不再區分業務 機關及幕僚機關。(修正規定第六點) 二、因應初審會議進行方式規劃調整致場次增加,副召集人調整為由公訓處處長為第 一副召集人,研考會副主任委員為第二副召集人,共同依排定時間完成會議召開 (主持)。(修正規定第八點) 三、因應實務修正獎勵發給方式文字,依所據法源之不同,分為等值獎勵及獎金兩類 。(修正規定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二點) 四、增列市長特別費之本府即時獎勵執行依據,修正獎勵發給方式文字,並更新本府 專案敘獎之府函依據。(修正規定第九點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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