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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5-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北市勞服字第1143012539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於114年4月16日奉首長核定下達生效
  •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就業甄選作業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114.04.16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約聘僱人員暨專案技工、工友等人事任用制度朝向 公開甄選方式,杜絕關說情事發生,故委由改制前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自 民國(下同)九十五年起統一辦理本府約聘僱人員暨專業技工、工友公開甄選。為順 利推動上開業務,前於九十七年九月四日以北市就服二字第 09731028300 號函訂定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就業甄選作業要點。又配合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 務中心組織編制修正案,業經臺北市議會第十屆第十七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三讀審 議通過,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上開組織編制修正案於九十九年八月 三日發布,並於同年八月五日生效。為因應本次更名,爰於一百年七月十一日將臺北 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就業甄選作業要點修正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就 業甄選作業要點。惟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經臺北市政府第一千六百九十次市政會 議通過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再度更名為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服處 ),爰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將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就業甄選作業要點修 正名稱為臺北就業服務處就業甄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一 月一日起施行。另因本要點第五點第一款附件之作業程序,於九十七年訂定後即未修 正,爰於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以北市勞就字第 10333237700 號 函修正本要點,並前於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另行訂定為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 暨專案技工、工友公開甄選作業程序,並於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本要點第五點內文 及刪除附件之作業程序。另因應本府各機關及時增補人力,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 修正本要點第四點內文。 為增加機關進用人員彈性,爰修正本要點,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四點第一款第二目,修正為經 1 次辦理甄選結果仍有缺額,得自行辦理 甄選作業。 二、本辦法施行以來,從未接受本市以外之機關或事業單位委託招考,爰刪除第二點 、第四點第三款及第五點第三款規定。因刪除第二點,後點次向前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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