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就業甄選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6.14 修正)》 臺北市政府為使約聘僱人員暨專案技工、工友等人事任用制度朝向公開甄選方式,杜 絕關說情事發生,故委由改制前(下同)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自民國(下 同)九十五年起統一辦理臺北市政府約聘僱人員暨專業技工、工友公開甄選。為順利 推動上開業務,前於九十七年九月四日北市就服二字第 09731028300 號函訂定臺北 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就業甄選作業要點。又配合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 心組織編制修正案,業經臺北市議會第十屆第十七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三讀審議通 過,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上開組織編制修正案於九十九年八月三日 發布,並於同年八月五日生效。為因應本次更名,爰於一百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為臺北 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就業甄選作業要點。惟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經臺北市政 府第一千六百九十次市政會議通過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再度更名為臺北市就 業服務處,爰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修正本要點名稱為臺北就業服務處就業甄選作 業要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另因本要點第五點第一款附件之作業程序 ,於九十七年訂定後即未修正,爰於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就 字第 10333237700 號函修正本要點,並前於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另行訂定為臺北市 政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暨專案技工、工友公開甄選作業程序,並於一百一十年七月七 日修正本要點第五點內文及刪除附件之作業程序。為維持臺北市政府甄選人才之公平 、公正、公開性,並增加機關進用人員彈性,參照臺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 (僱、用)、臨時人員集中辦理公開甄選作業計畫,增加用人機關得報府專案自行辦 理之樣態,修正重點如下: 一、現行規定第四點第一款規定本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其約聘僱計畫及專業技工、工 友經報府同意者,由臺北就業服務處按月彙整各機關需求職缺及人數,每月定期 辦理口試甄選作業,非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自行遴僱,爰刪除自行遴僱者用語, 並酌予調整文字順序。另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已另行訂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約聘 僱人員暨專案技工、工友公開甄選作業程序,其中專業技工修正為專案技工,爰 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因應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及時增補人力,本次修正參照臺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 學校約聘(僱、用)、臨時人員集中辦理公開甄選作業計畫,增加臺北市政府各 機關倘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甄選 2 次以上未果、職缺工作性質需具備特 殊專業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用人機關已訂定進用的評比與甄選考試規範,經簽報 市府核准自行辦理進用者,得自行辦理甄選作業。爰增訂本要點第四點第一款第 二目,現行規定第四點第一款修正為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 三、現行規定第四點第二款規定專案甄選係為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其約聘僱 計畫及專業技工、工友經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同意後,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 專案特殊考試甄選作業,非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報府同意後自行遴僱,爰刪除自 行遴僱者用語,並酌予調整文字順序。另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已另行訂定臺北市 政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暨專案技工、工友公開甄選作業程序,其中專業技工修正 為專案技工,爰酌作文字修正。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5-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北市勞服字第1123017215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