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聯營公車間轉乘優惠補貼作業注意事項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12.04 修 正)》 按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六條規定:「為提升大眾運輸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應輔導大眾 運輸系統間之票證、轉運、行旅資訊及相關運輸服務之整合;必要時,並得獎助之。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稱本處)為鼓勵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實施公車間轉乘優惠 措施,以有效執行臺北市(以下稱本市)聯營公車與市民小巴雙向轉乘補貼審查及核 撥作業,特訂定「臺北市聯營公車間轉乘優惠補貼作業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 )。 查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已於一○四年九月一日起可於臺北捷運系統使用,且完成 公車驗票機修改事宜並報本處審核,經本處核准於一○四年九月一日起於本市聯營公 車使用,惟旨揭注意事項原僅核准悠遊卡公司之票證得享公車間轉乘優惠補貼,爰本 注意事項有配合修正之必要。 又考量目前有效之電子票證除悠遊卡、一卡通外,尚有台智卡、ETC 等電子票證,為 使相關補貼作業具備明確規範,爰擬具「臺北市聯營公車間轉乘優惠補貼作業注意事 項」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第二點,說明市民小巴為本市聯營公車路線之一,以明確定義轉乘優惠組合 。 二、第二點條次遞改為第三點,公車間轉乘優惠補貼之對象不限於使用「悠遊卡」之 民眾,包括使用「經本處核准支付本市聯營公車票價之電子票證」;明確定義可 享轉乘優惠組合為雙向轉乘本市聯營公車與市民小巴、市民小巴轉乘市民小巴間 路線。另明訂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經本處核准支付本市聯營公車票價之電 子票證,亦得適用本注意事項。 三、第四點與第五點合併,明訂「已核撥者,應以書面限期返還已發放之補貼款,逾 期未返還者,得於下期款項扣抵或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 法機關辦理,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視案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另將悠遊卡公司修正為「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四、其餘條文配合第二點之增訂與第四點、第五點之合併調整條次。 五、附件修正: (一)附件一為各公車業者提報補貼款申請表,配合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增加「老殘孩 童」、「學生軍警」、「全票」刷卡段次項下之欄位,另註明未來倘增加新電 子票證發行機構,請自行增加欄位。 (二)附件二修正表格名稱為「 年 月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公車間轉乘優待補貼 款月報表」。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4-3011
臺北市聯營公車間轉乘優惠補貼作業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臺北市公共運輸處(104)北市運綜字第10432460000號令修正發布第2~5點條文;並自104年12月2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