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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4-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北市運眾字第10631844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6年7月5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聯營公車間轉乘優惠補貼作業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聯營公車間轉乘優惠補貼作業要點)
  • 《臺北市聯營公車間轉乘優惠補貼作業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106.06.28 修正)》 按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六條規定:「為提升大眾運輸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應輔導大眾 運輸系統間之票證、轉運、行旅資訊及相關運輸服務之整合;必要時,並得獎助之。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實施市民小巴及聯 營公車間轉乘優惠措施,並有效執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聯營公車與市民小巴雙 向轉乘補貼審查及核撥作業,特於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訂定「臺北市聯營公車間轉 乘優惠補貼作業注意事項」。 查本市刻正推動幹線公車路網,幹線公車為本市聯營公車路線之一,行駛於專用道或 主要幹線廊道之公車路線,為鼓勵民眾使用幹線公車及適應公共運輸路網結構調整, 爰提供轉乘幹線公車與幹線公車、幹線公車與市民小巴、幹線公車與其他聯營公車等 相互轉乘優惠措施,以提升公車路網功效,降低民眾轉乘票價負擔,並增加公車運量 與使用率。 另為統一本處訂定相關補助(貼)行政規則之名稱,爰修正名稱為「臺北市聯營公車 間轉乘優惠補貼作業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配合公共運輸路網層級化,將幹線公車納入聯營公車間轉乘優惠使用範圍。( 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新增幹線公車之定義,以茲明確。(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為鼓勵民眾搭乘幹線公車,新增雙向轉乘幹線公車與幹線公車、幹線公車與市民 小巴、幹線公車與其他聯營公車等優惠補貼之路線。(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為避免爾後凡遇票價檢討修正時即須修正本要點,爰刪除本點第二項現行計算範 例。(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原第五點第三款後段有關公車業者違規不實之處理方式,新增至第六點規定;另 本點第二款附件一配合新增新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增列遠鑫卡及愛金卡欄位。第 四款新增通知業者補貼款金額後之請款期限。(修正規定第五點) 六、原第五點第三款後段有關公車業者違規不實之處理方式,移列至本點規定。(修 正規定第六點) 七、原第六點配合第五點修正,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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