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07.30 修正)》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訂定發布,歷經 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為培養第一級優秀運動選手(國家 代表隊選手),依本辦法規定將遴選具有參加奧運、亞運或世大運潛力之選手,由國 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調訓,並實施專案培訓;渠等專案培訓選手如 具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身分,其於國訓中心培訓期間之課程修習,現行實務 係由該中心主導協調教師聘任、課程實施及成績評定等相關事項,惟該中心非屬教育 專業機構,且渠等專案培訓選手於該中心培訓期間之課程修習,尚乏法規依據,爰修 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國民體育法之簡稱文字。(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世界大學運動會之簡稱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增訂經遴選具有參加奧運、亞運或世大運潛力,並具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身分之專案培訓選手,其於國訓中心培訓期間課程修習相關機制之法源依據。 (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配合第二條及第六條之修正,酌修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