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資通訊裝置應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111.07.13 修正)》 一、本府資通安全相關規範經每年定期檢視與維護,本府資安防護架構已逐步提升, 惟因應現代資通訊技術進步快速,資訊需求逐漸增加,各機關資安防護之落實應 跟上現實之步伐。為健全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資通安全相關之防護架構,爰修訂資 安法規,提升本府資安防護架構。 二、本案法規之修訂,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四點第一款:舉例目前常見之生物辨識技術。 (二)第四點第六款:增列應立即更改密碼之情形。 (三)第四點第八款:增列其他得以達到防護效果之措施並調整時限。 (四)第四點第九款:規範不得有共用帳號之情況,如有特殊需求應取得授權並實施 補償性控制措施。 (五)第五點第三款第四目:舉例目前常見之會影響或大量消耗網路資源之軟體。 (六)第五點第四款第一目:增列有資安疑慮之技術,應禁止使用。 (七)第六點第二款第二目:酌修文字。 (八)第七點第五款及第九款:酌修文字。 (九)第八點第七款:相關法規業已修訂,調整引用條文。 (十)第八點第九款:酌修文字。 (十一)第十點第五款:調整說明,不贅述受害者本有之權力。 (十二)第十二點:針對調閱員工使用系統、查詢軌跡記錄檔之部分,明確規範申請 方式及作業原則,以維護資通安全及資訊隱私。 (十三)第十五點:酌修文字。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4-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資安字第1113008933號函修正第4~8、10、12、1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