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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107)府工土字第10760017261號函修正第5~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道路養護及管理績效考評要點修正說明(107.06.04 修正)》 臺北市政府道路養護及管理績效考評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 日臺北市政府(101) 府授工新字第 10169276300 號函訂定發布;每年度依據內政 部營建署「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實施方式,調整本要點內 容。 本(107) 度爰依據營建署「107 年度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 」內容,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考評委員組成(第五點) (一)因八公尺以下路段已由區公所回歸新工處管轄,故刪除民政局委員代表。 (二)依停管處建議新增社會局代表為考評委員,以收集身、視障居民然對道路及人 行環境的改善意見。 (三)營建署市區道路暨人行環境考評所聘任之考核委員,是依據委員專業背景來做 區分;故本年度參照營建署考評辦法修訂。 二、考評內容(第六點) 本年度「管理績效」及「養護績效」之考評權重,參照營建署 107 年度考評計 畫修訂。 三、考評方式(第七點) (一)原「由新工處依要點第二點及第四點排定考評行程後…」,修改為「由工務局 依要點第二點及第四點排定考評行程後…」。 (二)原「管理績效」考評說明僅敘述需進行簡報及答詢,為使書面審查作業說明更 明確,修改說明文字內容。 (三)原「養護績效」考評僅考核路段,本年度現地考核部分,參照營建署 107 年 度考評計畫修訂提報道路標準及新增區塊考評,使受評單位能提早適應營建署 考評方式,俾利 108 年度於營建署考評時能取得佳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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