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道路養護及管理績效考評要點修正說明(108.04.02 修正)》 臺北市政府道路養護及管理績效考評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 日臺北市政府(101) 府授工新字第 10169276300 號函訂定發布;每年度依據內政 部營建署「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實施方式,調整本要點內 容。 本(108) 度考評要點爰依據營建署「108 年度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 考評計畫」內容修正,說明如下: 一、考評方式(第七點) (一)於「現地考評」項之說明,刪除(需包含三條道路養護及人行環境路段)參與 考評,改為兼具道路養護及人行道路段作為考評道路。 (二)刪除提報道路中有關「路寬八公尺以下道路」之相關說明。 (三)提報道路設有人行道之長度由二百公尺改為三百公尺。 (四)修改年度資料,原「106 年度有相關具體改善作為……」改為「前一年度有相 關具體改善作為……」。 (五)辦理考評時,得由召集人於各考評道路上指定考評路段之起迄位置,每一考評 路段長度由二百公尺改為三百公尺為原則。 (六)調整編號:因刪除「路寬八公尺以下道路」之相關說明,所以現地考評之說明 項目由原本 5 項改為 4 項。 (七)修改年度資料,原「該評核範圍之缺失將列入 108 年度追蹤改善查核之項目 ……」改為「該評核範圍之缺失將列入當年度……」。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5-2008
臺北市政府道路養護及管理績效考評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108)府工土字第1083006216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