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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120101428號令修正發布第7、8、16、18、20-1條條文;增訂第18-1、18-2、20-2條條文
  •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2.02.20 修正)》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於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訂定發布,期間歷 經三次修正。惟面臨居家托育人員高齡化現象,為友善托育人員就業以鼓勵渠等投入 托育服務工作,另考量部分托育事故傷害案件影響托育服務品質,及因應家長需求發 展臨時托育等議題,故配合實務以完善居家托育服務之管理,確保受照顧兒童權益, 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顧及兒童照顧安全最佳利益,並保障托育人員工作權,修正實際照顧兒童數之 計算方式,並新增以附表方式臚列各收托樣態。(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考量勞動部技術士技能檢定「保母人員」職類更名為「托育人員」,配合修正技 術士證名稱。(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新增兒童之收托方式及時間異動時,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修 正條文第十六條) 四、調整托育人員收托兒童一年以上者之例行訪視次數,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亦得視托育人員收托情形增加次數。(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五、現行條文第十八條第二項內容應限期改善之情形,移列至第十八條之一。(修正 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六、增訂居家托育人員及其共同居住之人疑涉兒童保護案件及侵害兒童之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二) 七、增訂臨時托育服務相關規定,以符實務所需。(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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