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104.11.19 修正)》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原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並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 日施行。本法經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施行,修正並增訂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茲配合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 一、配合本法修正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夜間托育修正為「每日於夜間收托至翌晨,其時間不超過十二小時」,並酌修文 字(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配合實務執行需求,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 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 四、配合本法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托育人員及其共同居住成員之消極資格已訂於本法,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 、第十一條)。 六、增訂受理托育人員申請登記應辦理實地審查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本辦法已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 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已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期,爰實務上無是 項需求,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 八、訂定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家字第104090102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