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作業要點總說明(103.11.24 訂定)》 為辦理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覆議業務,臺北市政府訂定「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案件覆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設置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覆議委員會。 嗣經臺北市政府一○三年九月十六日府人管字第一○三三一○四六七○○號函核定調 整為機關層級任務編組,爰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程序於一○四 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前揭設置要點,另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二條規 定,任務編組「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作業要點」(草案),其內容如次: 一、本會之設置目的及任務。(第一點及第三點) 二、本會委員組成及任期。(第二點) 三、本會召開會議事宜。(第四點) 四、本會工作編組與人員。(第五點) 五、本會無給職規定及經費來源。(第六點及第七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1-2024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安字第103312793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104年1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