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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1-2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北市衛企字第123012044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並自112年2月10日生效
  • 《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2.04 修 正)》 原「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係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 月二十二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一字第○九八三○二○○七○○號函訂頒,並經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修正全文七點,又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七日修正第二 點及第四點,鑒於陳秘書長永仁 103年8 月29日召開府級任務編組檢討會議核示,由 府層級任務編組調整為機關層級任務編組,嗣依「臺北市政府任務編組案件操作原則 」規定,機關層級任務編組法規名稱統一以「作業要點」定之。原設置要點業以中華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府授人管字第一○三一三八二五三○○號函廢止。並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北市衛企字第一○三三七一四九八○○號函訂定「臺 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為使現行臺北市市立醫療院 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更符合法規規範並擴大使用範圍,俾使運用範圍 更臻明確,爰修正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委員總人數至二十人,其中醫學及管理方面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修正至 十三人。(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 二、刪除本會設立之常務委員會及常務委員聘任。(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項) 三、刪除本會設立之諮詢顧問及其聘任。(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五項) 四、增訂本會任務醫療基金經營績效及財務報表之審議。(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 八款) 五、修正本會每年召開四次會議。(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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