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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8-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工公字第1113024887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修正總說明(111.05.16 修正)》 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自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發布實施, 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全文七點,惟鑑於臺北市以往樹木修剪工程施作偶發生 爭議而導致執行機關與民眾間產生誤解。藉臺北市綠資源營建維管政策-樹木生命週 期策略規劃委託專業服務案,檢視現行規範後提出修正建議,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 園處於一百十年間召開兩次研商會議及一場座談會,透過專家學者、業界公會等團體 討論過程凝聚共識,針對本規範內容不足之處進行補充修正,旨在確保於氣候變遷所 造成影響下,樹木修剪之專業知識及技術能與時俱進並切合實務運作需求。 擬具本規範修正草案,本規範共計七點,含附件(附錄 1-修剪施工計畫書),計修 正七點、附錄 1 並新增附錄 2,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 1 點: (一)酌作文字修正,明定本規範之適用及排除適用範圍(修正規範 1.1.1 及 1.1.6)。 (二)酌作文字修正,增列修剪施工計畫書之核定機制(修正規範 1.2.1)。 (三)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範 1.2.2)。 (四)修正文字,明定修剪技術人員之資格條件以確保修剪品質,避免非專業人士進 行不當修剪(修正規範 1.2.4)。 二、第 2 點: (一)修正文字以明確定義、名詞修改及新增常用名詞(修正規範 2.2.2、2.2.2.1 、2.2.2.7、2.2.3.3、2.2.3.4、2.2.3.5、2.2.4 及 2.2.5.3)。 (二)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範 2.2.2.9、2.2.2.12 及 2.2.2.13)。 (三)修正文字以明確定義(修正規範 2.2.4.1、2.2.4.2 及 2.2.4.4)。 (四)修正文字,將原 2.2.4.3「側枝」、原 2.2.4.5 「二次側枝」及原 2.2.4.7 「主枝/相對主枝」整併入「主枝與側枝」之名詞解釋中說明。(修正規範 2.2.4.3)。 (五)修正文字以明確定義、名詞修改,補充「吸芽枝」英文名稱並敘明其係由根部 長出、近垂直生長且維管束未與主幹或主枝之維管束連結的徒長枝;將「預備 枝」名詞修正為「替代枝」並補充替代枝之選擇條件、方式及作用(修正規範 2.2.4.10 及 2.2.4.11 )。 (六)修正文字以明確定義、名詞修改及點次變更,將「干擾枝」名詞修正為「交叉 枝」;將「樹冠高度比」修正為林學專有名詞「活冠比」(修正規範及 2.2.4.9 及 2.2.6.2)。 (七)酌作文字修正、點次變更,於「枝梢」名詞解釋刪除幼年期、春梢、夏梢等內 容;明確定義「水平預想線」係位於棕櫚類植物葉鞘分生處長出的葉片應在與 地面平行的角度以上(修正規範 2.2.4.6 及 2.2.6.4)。 (八)圖片更新: 1.更換圖片(修正圖二及圖四)。 2.刪除原圖(刪除圖三及圖五)。 3.新增圖片(新增圖三、圖五至圖十)。 (九)刪除內容(修正規範 2.2.2.14、2.2.4.5、2.2.4.7、2.2.4.8、2.2.5.1、 2.2.5.2、2.2.6.1 及 2.2.6.3)。 (十)新增相關名詞解釋: 1.考量現行樹木存在因過度修剪造成的不定枝及徒長枝(新增 2.2.4.6 及 2.2.4.7)。 2.關於樹冠清理說明須清理之枝條類型(新增 2.2.4.11 及 2.2.4.12)。 3.考量疏剪法、截剪法為常用之修剪方式(新增 2.2.5.1 以及 2.2.5.2)。 4.考量截幹修剪法(斷頭修剪法)是「截頂修剪法」的誤用,會嚴重傷害樹木 應絕對禁止使用,爰新增名詞解釋以資區別(新增2.2.5.3.1)。 三、第 3 點: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範 3、3.1 及 3.2.1)。 四、第 4 點: (一)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範 4、4.2、4.2.2.2 及 4.2.4)。 (二)修剪類型的整合及名詞修改(修正規範 4.1.1 以下至 4.1.1.3、4.1.2 以下 至 4.1.2.4、4.1.3 以下至 4.1.3.2、4.1.4 以下至 4.1.4.5、4.2.1 以下至 4.2.1.3、4.2.2 以下至 4.2.2.3、4.2.3 以下至 4.2.3.4、4.2.4 以下至 4.2.4.1) (三)圖片更新: 1.刪除原圖(刪除圖六至圖十二)。 2.新增圖片(新增圖十一至圖十七)。 (四)刪除內容: 1.因透過修剪促進分枝生長,此係促進不定枝生長,易受風坍塌,恐陷於誤解 (修正規範 4.2.4.2)。 2.將與截頂修剪相關之內容整併(修正規範 4.2.5 以下至 4.2.5.2、4.2.7 以下至 4.2.7.4)。 3.將側枝淨空修剪(獅尾剪)相關內容整併入新 4.1.3.2、附錄 2 常見的修 剪錯誤類型二說明(修正規範 4.2.6)。 (五)新增內容: 考量樹冠修復通常需要在數年內進行多次的修剪,爰新增相關說明(新增 4.2.1.3 )。 五、第 5 點: (一)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範 5、5.1、5.3、5.4.3、5.5.1 及 5.5.3)。 (二)酌作文字修正、點次變更(修正規範 5.3.8 及 5.3.9)。 (三)將修剪枝條的方法整合: 1.考量枝條修剪之方式依枝條大小而異,與其屬主枝、側枝與否無關,爰整合 主幹或主枝、側枝修剪於新 5.3.2 枝條修剪以下內容。 2.將主幹或主枝的修剪原則之相關內容整併入新 4.1.2.2 樹冠截剪(修正規 範 5.3.2 以下至 5.3.4)。 3.將側枝修剪原則之相關內容酌予調整為新 5.3.2.1 小枝條修剪及 5.3.2.3 大枝條修剪。又考量當枝條直徑超過 5 公分以上修剪時恐無法緊握,爰參 考林務局「景觀樹木修剪作業指引」修正三刀修剪法之適用情形以嚴格規範 。 4.(修正規範 5.3.5、5.3.6)。 5.將狹角枝修剪之修剪相關內容整併入新 5.3.4 說明(修正規範 5.3.9.1) 。 6.將主幹等勢幹之修剪相關內容整併入新 5.3.1 說明(修正規範 5.3.9.2) 。 (四)修正文字,為避免落葉性樹種修剪後因葉子自然掉落而對修剪葉量認定產生疑 義,爰將「全葉量」修正為「枝葉總量」。另將生長快速的樹種之修剪量納入 規範中並明定修剪量之標準(修正規範 5.4.1)。 (五)修正文字,增加樹形不良或經評估為危木等移除的可能(修正規範 5.4.2)。 (六)圖片更新: 1.刪除原圖(刪除圖十三至圖二十)。 2.新增圖片(新增圖十八至圖二十三)。 (七)刪除內容: 1.關於修剪時使用之修剪工具應鋒利,將意旨相同之贅述刪除(修正規範 5.3.1)。 2.關於修剪最後應使切口表面平坦,並且不可使樹皮剝離,將意旨相同之贅述 刪除(修正規範 5.3.7)。 3.學理上呈 V 字夾角的樹幹中間通常會產生內生樹皮(included bark), 其結構較 U 字夾角的樹幹結構更脆弱及容易劈裂。準此,原 5.3.9.3「U 字夾角的樹幹遭受外力扯裂的機率大於 V 字夾角」刪除(修正規範 5.3.9.3)。 4.關於修剪下的枝條,應於修剪工作完成之前或是每日工作結束之前加以清除 並運棄,將意旨相同之內容刪除(修正規範 5.3.10)。 (八)新增內容:新增針葉樹的枝條修剪方式(新增 5.3.2.2)。 六、第 6 點: (一)關於棕櫚葉、果實、葉柄若構成潛在危險時應修剪,健康的葉片則不得過量、 過度修剪,酌作文字修正,意旨不變(修正規範 6.1)。 (二)變更圖次(修正圖二十一)。 七、第 7 點: (一)關於修剪時機之內容酌予調整,並新增樹冠清理及危害公共設施等緊急修剪不 應受季節限制之但書規定(修正規範 7.1)。 (二)修正文字,將施工前應通知相關單位之日數修正為七日,以與「臺北市樹木修 剪標準作業程序」規定相符,並補充施工前張貼公告之日數規定(修正規範 7.2)。 (三)修正文字,配合 110 年廢止「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及 102 年行政院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法」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規範 7.3 及 7.5)。 (四)新增內容:新增採用移動式或起重機加掛搭乘設備(吊籃)高空作業時應遵守 之法規(新增 7.7)。 八、附錄一: 配合本規範新 2.2.4.7、新 2.2.4.8、新 3.2.1、新 4.1.1、新 4.1.2、新 4.1.3 、新 4.2.1、新 4.2.2、新 4.2.3、新 4.2.4、新 5.3.4、新 5.4.1、新 7.1、新 7.2、新 7.3及新 7.5 內容修正(修正修剪施工計畫書參考範本:三「 樹木基本資料及修剪目的」、五「預計修剪時期」、六「修剪圖說及說明」及七 「注意事項」)。 九、附錄二: (一)新增內容:新增常見修剪錯誤類型以避免廠商錯誤修剪,補充說明結構枝定義 與不應進行結構枝修剪之情形,及獅尾式修剪此一錯誤的修剪方式(新增附錄 二)。 (二)新增圖片(新增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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