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辦採購案件作業程序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13.08.26 修正) 》 本作業程序於一○四年四月十四日訂頒後,共歷經五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於一一○ 年八月三十日頒布,同年九月一日生效。原規定修正後共二十三點,本次修正計十一 點,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二點:本局每年度開始前二個月調查機關新年度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綜合考 量本局代辦量能,優先選擇代辦預算金額較大或本府重要採購辦理,其餘由機關 自行辦理,並擇定當年度不代辦之採購類型。本次修正係依據歷年不代辦之採購 類型及本府教育局一一三年二月七日來函建議事項檢討後,明確於第三點定義不 代辦之採購類型。 二、第三點:本局參照歷年度本府核定之不代辦採購類型及及本府教育局建議事項, 並考量採購特殊性、專業性及採購能量,綜合評估後於增訂「不代辦之採購類型 一覽表」(詳附表一)。另屬不代辦採購類型範疇者,機關仍得視個案需求報請 工務局同意辦理。 三、第四點: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以及 政府採購預告,均屬招標前機關自行辦理事項,故予以調整文字。 四、第七點:為利開標作業順遂及時效性,改由工務局函報上級機關出席監辦。 五、第十點:招標資訊詳述資料之附加說明欄位(招標文件變更部分)已刪除,爰予 配合調整文字。 六、第十四點:底價開啟後當場密封僅採蓋章方式,實際運作上較為不便,故調整為 蓋章(或簽署)均可。考量實際運作之效率及方便性,底價封於決標前,改由工 務局辦理保密事宜,決標後移還機關。 七、第十五點:為利開標作業順遂及時效性,改由工務局函報上級機關出席監辦。 八、第十六點:工程會已刪除異質採購之定義,爰此刪除文字。另本點適用於代辦案 件屬應成立評選或審查委員會,爰予修正。 九、第十八點:工程會之系統網站名稱修改為政府電子採購網,爰配合調整文字。 十、第二十點:流程圖常因政府採購法令修正及實務執行而需滾動式檢討調整,導致 內容稍有變更而必須修正作業程序,增加作業負擔,故刪除流程圖一及流程圖二 ,改由公布於工務局相關網站供機關下載使用。為明確區分「代辦採購作業程序 」及「政府採購法相關釋義」之權責單位,爰予修正。 十一、第二十二點:修正附表序號。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3-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工聯字第1133023467號函修正第2~4、7、10、14~16、18、20、22點條文;並自113年8月2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