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9-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北市機人字第1136005377號函修正第12、22點條文;並自113年10月9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第 十二點及第二十二點修正總說明(113.10.09 修正》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於 95 年 2 月 3 日訂頒,歷經 8 次增修,最近一次係參照勞動部 113 年 2 月 23 日勞動條五字第 1130147679 號函修訂之「僱用員工一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事 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於 113 年 5 月 17 日修正 ,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 訴及懲戒要點」。 為期規範周妥完備,並因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13 年 6 月 6 日北市社婦幼字第 1133105942 號函酌修「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範本(公部門、部 隊、學校版)部分文字,爰配合再次檢修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使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所提之申訴事實內容更臻完備,爰配合本府社會局範本, 就本要點有關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書或以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事項酌 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修正條文第十二點第二項第四款) 二、查本要點係行政規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屬對內發布之法規 ,為符合法律統一用字、用語規定,爰將本要點公布後實施,修正為發布後實施 (修正條文第二十二點)。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