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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9-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111)北市機人字第1116001987號函修正第2、5、8、1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修正說明(111.03.29 修正)》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於 95 年 2 月 3 日訂頒,歷經 6 次增修,最後修訂日期 108 年 7 月 23 日係 依現行法令規定配合修正。 為配合滾動式修正定期檢視市法規及行政規則,並期規範周妥完備,爰參照臺北市政 府勞動局前來函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範本,重行檢視修正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本要點訂定依據,以資周延。(修正條文第二點第一項) 二、因應本處公務信箱網域變更,配合修正申訴管道電子信箱帳號,並參照本府勞動 局範本增列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者,除依內部管道申訴外 ,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點) 三、參照本府勞動局範本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修正條文第八點第一項) 四、第十四點第四款與第十二點重複,爰予以刪除,餘款次遞移。(修正條文第十四 點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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