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為「臺 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修正總說明(113.06 .05 修正)》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為本局)為提供員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 服務環境,於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訂有「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要點」,後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配合機關更名,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 府產業發展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其後配合中央相關法令 規定,歷經數次滾動式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七月五日,本次參照勞動部 修訂之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將名稱修正為「臺北 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 法」,其中第十三條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之準則,內容應 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申訴調查程序、應設申訴處理單 位組成、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措施。基此,參考上開內容,爰擬具本規範修正草案, 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更名後修正法規名 稱。(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增訂本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並明定申訴人為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 職人員之排除適用條款。(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增訂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調查及認定得綜合審酌之情形。(修正規定四點) 四、修訂本局「因接獲申訴」及「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時,分別應採取之立 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修正規定第七點) 五、增訂非本局員工、委外人員或求職者等對象免於遭受性騷擾,本局應採取立即有 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修正規定第八點) 六、增訂員工於非本處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時,本局應事前詳為告知員工工 作環境性騷擾風險,並採取相對應防護措施。(修正規定第九點) 七、修訂本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組成規定,以及委外人員遭受本局員工性騷 擾之處理程序。(修正規定第十點) 八、增訂機關首長涉有性騷擾行為,得循內部管道或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九、修訂本局接獲性騷擾申訴時,申訴書應載明內容,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修正 規定第十二點) 十、增訂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規定及本局申訴調查小組成員組成成員條 件與調查報告內容。(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十一、增訂參與處理申訴案件人員應遵守之保密規定,及對違反者之究責。(修正規 定第十五點) 十二、增訂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之迴避原則。(修正規定第 十六點) 十三、增訂申訴處理委員會得視案件情形及調查過程需要請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另應參考申訴調查小組所為調查結果處理之,並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修正 規定第十七點) 十四、增訂申訴人如認本局未處理或不服本局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以及本局未盡防 治義務時,申訴人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修正規定第十八點) 十五、增訂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經申訴人同意得暫緩調查及決議。(修正 規定第十九點) 十六、增訂經調查認定性騷擾行為屬實之案件,本局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及求償權規定。(修正規定第二十點) 十七、為求完備增訂本規範未規定之事項得依相關規定辦理。(修正規定第二十二點 )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2-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奉首長核定修正名稱及全文23點;並於員工內網下達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