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案未結款項內部處理原則」為「臺北市勞資爭議法 律及生活費用補助案未結款項內部處理原則」修正總說明(113.08.26 修正)》 一、本原則於一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一0四)北市勞動字第一 0四三五九0八二00號函訂定發布,歷經一0七年五月十日及一0八年十月三 日二次修正。而本次修正係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辦法(下稱本辦 法,原名稱: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業於一一三年一月三日以府法綜字 第一一二三0五九九一七號令修正發布,為配合現行法令規定及現行實務辦理情 形,增訂及修正相關作業程序,爰擬具本原則名稱及第一點至第五點修正草案。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名稱:配合本辦法業於一一三年一月三日以府法綜字第一一二三0五九九 一七號令修正發布,爰修正本原則名稱。 (二)修正規定第一點:配合本辦法規定,爰修正本原則規範依據,並新增強制執行 費之項目。 (三)修正規定第二點: 1.新增本辦法補助強制執行費之項目,另為配合現行實務辦理情形,爰修正第 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有關函請受補助者回復勞動局之期限,及新增 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查詢案件方式。 2.配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本原則係規範本辦法補助裁判費、強制執行費、生 活費用或第三審律師費案件之催繳(還)暨轉正流程,申請人於通過補助後 即為受補助者,爰將申請人修正為受補助者,餘酌作文字修正。 (四)修正規定第三點: 1.於第(一)款及第(二)款新增強制執行終結之辦理程序,並酌作文字修正 。 2.修正第(二)款第 3 目、第(三)款第 3 目、第(五)款有關經催繳未 於期限內繳還之後續辦理程序,並酌作文字修正。 3.依據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針對第(三)款第 1 目作 文字修正。 4.配合第二點名詞修正,將申請人修正為受補助者。 (五)修正規定第四點: 1.新增強制執行終結之辦理程序,並酌作文字修正。 2.配合第二點名詞修正,將申請人修正為受補助者。 (六)修正規定第五點:配合第二點名詞修正,將申請人修正為受補助者。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動字第113608701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113年8月26日並於內網公告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案未結款項內部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案未結款項內部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