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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04-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114604133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114年11月10日起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1.10

114年10月31日令修正發布全文14點,自114年11月10日起生效。
  •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修正總說明(114.10.31 修正)》 一、為能快速推動本市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符合高齡社會之生活需求與協助行 動不便者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本府於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協助 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後,歷經十次修正,為本市受理民眾申 請增設電梯補助之依據,至一百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已正式受理一百四十二件 申請案,廣受民眾好評。 二、茲為強化本府電梯補助政策,解決實務上困難,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因應淨零排放發展趨勢,依本作業規範申請補助之電梯應具備變頻、省電或智 慧化控制等節能系統,爰於本條補充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申請補助資格部分,為增加易讀性並避免誤會,將現行兩項規定整併為第一款 至第七款,並酌為修正款次順序及文字。(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對調現行規定第五點及第六點之點次,先說明補助項目,再說明補助額度,以 臻明確。(修正規定第五、六點) (四)申請人檢附文件部分,為確認雙方合意內容,移列現行規定第九點第一項第九 款「委託建築師、施工廠商與購買電梯設備之契約書影本」為修正規定第七點 第一項第五款,以利書面審查;為符合實務上由申請人「切結」表示「未曾獲 准」相關補助金額之執行方式,修正第一項第六款文字;為確保增設電梯具備 變頻、省電或智慧化控制節能系統,增訂第一項第七款申請人應提出切結書。 (修正規定第七點) (五)參酌「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外牆安全整新及結構安全補強補助作業規範」第 七點第三項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八點) (六)考量申請人申請電梯補助前,須與建築師、施工廠商、電梯設備廠商簽訂契約 並取得增設電梯相關建築許可,而有一定費用支出,為減輕其財務負擔,並增 加實務上彈性,修正現行申請程序為兩款情形,使申請人得視需求,選擇分期 撥付(補助核准後,得申請撥付上限百分之五十補助款,剩餘比例之款項,於 取得使用許可後再行申請)或一次性撥付(取得使用許可後一次性申請撥付全 部補助款),並分別明定申請撥款時所需文件。(修正規定第九點) (七)配合現行規定第六點移列為第五點,修正第二款所引點次,並於所引第五點第 二款後增加「第一目」文字,排除第二目,以資明確;參酌「臺北市協助老舊 建築物外牆安全整新及結構安全補強補助作業規範」第十點,增訂受補助者「 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實地訪查」之法律效果,以加重其責任。(修正 規定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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