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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04-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11160185491號令修正發布第5、10點條文;並自111年7月20日起生效
  •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修正總說明(111.07.11 修正)》 一、為快速推動本市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符合超高齡社會之生活需求與協助行 動不便者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本府自一0四年九月九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協助老 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作業規範)後,歷經七次修 正,為本市受理民眾申請增設電梯補助之依據,至一一一年六月十四日止已正式 受理六十二件申請案,廣受民眾好評。 二、本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地區(以下簡稱「山限區」)實施開發建 築管制迄今已逾四十年,其中「山限區」住宅多集中於內湖區、文山區及士林區 ,建築物因窳陋、傾頹或朽壞而妨害公共安全之問題日益浮現,且多為無電梯集 合住宅,亟待改善居住環境。由於「山限區」之開發建築目前仍受「臺北市都市 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以下簡稱「山開規定」)之管制,且依臺 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不受理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爰修 正本作業規範,期藉由提高補助增設電梯方式,使是類受管制之建築物亦更能達 成老舊建築物更新目的。 三、本次修正內容略述如下: (一)增訂適用「山開規定」地區之申請案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至百分之八十,且不 受補助金額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之限制。(修正第五點) (二)配合增設電梯補助案實務上檢查作業方式,修正明定書面檢查頻率並得視情況 派員實地訪查。(修正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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