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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04-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11260081261號令修正發布第1、5、7、9點條文;並自112年4月10日起生效
  •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修正總說明(112.03.27 修正)》 一、為能快速推動本市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符合高齡社會之生活需求與協助行 動不便者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本府於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協助 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作業規範)後,歷經八次 修正,為本市受理民眾申請增設電梯補助之依據,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已正式受理七十一件申請案,廣受民眾好評。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查本市人口年齡分配統計結果,截至一百十二年一月底,老年(六十五歲以上 )占全市人口比率已達百分之二十點九七,已進入超高齡社會(即六十五歲以 上老年人口占比超過百分之二十),爰將「高齡社會」修正為「超高齡社會」 。(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為提高本府行政效率、保留實務作業之彈性及增加本市市民福祉,將補助金額 及額度改為由本府每年公告(修正規定第五點) (三)實務上申請人須待本府公告受理期間後,始得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申請, 爰修正第一項序文,以資明確。(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參考「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將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支用單據(含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收支清單)」。( 修正規定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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