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修正總說明(113.02.23 修正)》 一、為能快速推動本市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符合高齡社會之生活需求與協助行 動不便者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本府於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協助 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後,歷經九次修正,為本市受理民眾申 請增設電梯補助之依據,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已正式受理八十四件申 請案,廣受民眾好評。 二、茲為強化本府電梯補助政策,解決實務上困難,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將本作業規範名稱修正為「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 以避免誤解。(修正名稱) (二)刪除「依有關法規規定設立之團體或專業機構」之申請人資格,同時增訂「施 工範圍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選定之代表人一人」(選定代表人)之申請人資 格。(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刪除申請電梯補助應檢附之「全棟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修正為應檢附「 可自行排除違建及施工阻礙切結書」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申請電梯 補助之紀錄」,並增訂「選定代表人」應具備之資格及委託書可替代之文件。 (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將申請人申請撥款應於補助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之「一年內取得都發局核發之電 梯使用許可」之限制,修正為「一年內向都發局申請電梯使用許可」,並配合 增訂申請撥款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修正規定第九點) (五)明定施工範圍內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應善盡電梯管理維護之責。(修正規定 第十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04-3030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1136007875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7、9、10點條文;並自113年3月4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新名稱: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