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產業發展研發補助申請須知第三點及第七點修正總說明(113.02.26 修正) 》 為鼓勵產業創新投資,辦理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所定研發補助事項,臺北市產業 發展研發補助申請須知前以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府產業工字第一○四三○八九九 五○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四點,為使補助申請更臻周延,迄今共修正七次,茲為達 成加速創新標的擴大市場規模及商業驗證之目標,並培育新創產業人才,提供大專院 校學生實習機會,爰擬具本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鑑於八年以上企業可能面臨到產品生命週期或升級轉型需求,為支持此類型迭代 創新產品進行商務營運推動,修正創新加速研發補助申請資格,刪除設立登記八 年以下之限制。(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為培育新創產業人才,鼓勵產業發展獎勵補助的廠商提供實習機會,媒合學生到 新創企業實習,提早瞭解企業運作,明定獲獎補助企業應提供有薪實習機會作為 必要回饋項目。(修正規定第七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4-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11330181103號令修正發布第3、7點條文;並自113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