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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捷聯字第10530999400號函訂頒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協辦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件作業程序(105.05.11 訂定)》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以下簡稱發包中心)為落實公開透明開放政府理念, 秉持以公開、透明、廉潔、效率為原則,提高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有 關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委託代辦之效率,並確保招商品質,特訂定「協辦土地開發 投資人甄選案件作業程序」,以規範發包中心與捷運局間協同運作及執行作業分工, 共計十點,其訂定要點如下: 一、作業程序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發包中心協辦代辦之事項。(第二點) 三、發包中心協辦案件公告上網之規定。(第三點) 四、發包中心之聯開組成員組成。(第四點) 五、保證金繳納發還方式及疑義之處理方式。(第五點) 六、發包中心協辦案件截止收件期限。(第六點) 七、協辦案件自發包中心移回之作業。(第七點) 八、協辦案件各階段流程圖。(第八點) 九、發包中心對應之專責單位。(第九點) 十、發包中心行文之規定。(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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