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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1-06-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主會決字第10531344600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三條之一之付款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總說明(105.10.06 訂定)》 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增修訂條文業奉總統一○五年一月六日華總一義字 第一○四○○一五四一○一號令公布,其中第七十三條之一明文規定政府採購之付款 及審核程序,爰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經行政院檢討後停止適用,嗣機關 採購事項相關部分回歸依採購法規定辦理。為使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執行採購 法第七十三條之一付款程序有所遵循,爰訂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七 十三條之一之付款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計五點,其重點如次: 一、明定本注意事項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機關付款時限及其計算方式。(第二點) 三、明定機關內部單位辦理時程及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 四、明定機關內部單位辦理付款作業時應簽註承辦及遞移時間,以明責任。(第四點 ) 五、明定機關通知受款人補正應依採購法規定辦理。(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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