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4-4013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4029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106年2月1日施行
  •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雜費減免辦法訂定說明(105. 11.03 訂定)》 (一)按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 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 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第一項)前項學雜費減免,應 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 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第二項)第一項教育補助之申請 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三 項)」為保障本市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生就學權益,並配合十二年國民 基本教育免學費政策實施,爰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訂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雜費減免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辦法共計十三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1.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2.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3.第三條明定本辦法用詞之定義。 4.第四條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申請學雜費減免 之減免基準。 5.第五條明定學生申請學雜費減免之程序及應備文件及學校受理申請後之處理 程序等規定。 6.第六條明定學校應於網頁建置學雜費減免專區,並指定專人提供諮詢及協助 。 7.第七條明定學生依法令領有政府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依本辦法重複 申請減免。 8.第八條明定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期間之學雜費不予減免,以及重讀、 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學雜費者不得重複減 免。 9.第九條明定學生於學期中休學或放棄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學雜費不予追 繳。 10.第十條明定不予減免學雜費之情事,以及對於不應減免而減免者之後續處理 規定。 11.第十一條明定本辦法所需之經費來源。 12.第十二條明定本辦法所定書表格 式由教育局定之。 13.第十三條明定本辦法自一○六年二月一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