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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9-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6)府財務字第10630053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6年2月23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冠名作業要點總說明(106.02.15 訂定)》 本市議會第 12 屆大會第 3 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建請明訂臺北市接受商業贊助 及冠名贊助規範案。」,並經該定期大會第 3 次會議(105 年 4 月 18 日)議決 :「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經查冠名權為新型態之資產運用,其概念在國內仍屬萌芽階段,缺乏明確法令規範及 執行準則,為求審慎周延,前函請財政部研訂全國適用法規。經該部於 102 年 10 月 30 日函復(略以),「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至第 2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財產經營及處分為地方政府自治事項,請本於權責審酌辦理。」, 復經內政部以 102 年 11 月 15 日函復(略以),「……考量冠名所涉事項屬性多 元且差異性甚大,為維彈性並尊重地方自治權限,仍宜由地方自治團體視實際情形衡 酌,尚無訂定全國一體適用之法令規範必要。」 為增益市民福祉、減輕本府財政負擔並使本府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市有財產、主辦活動 、業務、受贈動產與捐建本府尚未開闢公共設施或尚未興建之不動產等標的,辦理冠 名機制、授權期間、冠名除名及終止契約等相關作業有所依循,爰訂定「臺北市政府 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冠名作業要點」(草案)以為執行依據,未來將視各機關辦理情 形適時檢討修正。 本要點(草案)共計十四點,其條文內容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之目的(草案第一點)。 二、明定本要點所涉相關名詞之定義(草案第二點)。 三、明定執行機關辦理冠名之報核程序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草案第三點)。 四、明定冠名權實施計畫應載明之事項(草案第四點)。 五、明定冠名權投標人資格之限制(草案第五點)。 六、明定冠名權契約應載明之事項(草案第六點)。 七、明定冠名權權利金或其他對價之底價訂定及收取方式(草案第七點)。 八、明定冠名權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檢具企劃書之應載明事項(草案第八點)。 九、明定民間主動規劃對本府既有市有財產、機關主辦活動或業務冠名之申請程序( 草案第九點)。 十、明定民間主動規劃捐贈本府財產,並申請冠名者之申請程序(草案第十點)。 十一、明定民間主動規劃以市有土地管理機關為起造人,於其經管之市有土地興建、 修繕特定公有公共設施並負擔所需經費,且申請冠名者之申請程序(草案第十 一點)。 十二、明定冠名名稱之限制(草案第十二點)。 十三、明定市有財產不得辦理冠名之範圍(草案第十三點)。 十四、明定冠名權人於冠名契約存續期間倘發生影響政府公權力、公共利益及正面形 象之情事者,執行機關得審慎檢討簽報本府核准後,辦理相關冠名除名及終止 契約等事宜之規定(草案第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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