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與運作原則修正總說明(112.02 .14 修正)》 為健全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強化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 育之行政效能,達成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所規定之任務與內涵,於一 ○二年八月九日訂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與運作原則 」(以下簡稱本原則),並分別於一○四年九月十七日及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修正在 案。現為因應實務運作所需,以及配合相關法規用語修正,爰修正本原則共計四點, 本次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之立法目的,係為達成性平法第六條所規定之任務。(草案第一點) 二、配合性平法第二十條規定修正,將文字酌作修正;並配合「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運用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資源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將學校實施性別平 等教育之課程或活動,納入課程發展委員會之審查項目。(草案第二點) 三、依教育部函釋規定,新增近年性別新興議題,另依性平法及性平法施行細則規範 性別平等課程之內涵,相關款目酌作文字修正;將各款括號附註主責及協辦處室 等文字統一增列於第一目文字,各款目次順移。並配合臺北市政府新建及改建廁 所設置原則第七條規定,增列性別友善廁所之文字。(草案第四點) 四、文字酌作修正。(草案第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7-2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北市教綜字第11230140301號函修正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