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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01-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3557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臺北市政府住宅審議會設置辦法訂定總說明(106.09.28 訂定)》 本府為執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前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諮詢、審議 住宅計畫、評鑑社會住宅事務)、第十五條(審查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案件)及推 動臺北市住宅政策與住宅計畫相關事務,於一○三年二月開始籌組「臺北市住宅諮詢 審議及評鑑委員會」,並於一○三年七月訂定「臺北市住宅諮詢審議及評鑑委員會設 置要點」,一○四年五月十三日簽奉本府同意將原「臺北市住宅諮詢審議及評鑑委員 會」改組為「臺北市公共住宅委員會」,並修正「臺北市住宅諮詢審議及評鑑委員會 設置要點」為「臺北市公共住宅委員會設置要點」。 本法於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諮詢、審議 住宅計畫、評估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比率及區位分布、評鑑社會住宅事務等, 應邀集相關機關、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成立住宅審議會……。前項住宅審議會設 置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定「臺北市政府住宅審議會設置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以成立「臺北市政府住宅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本辦法共計八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立法依據。 二、第二條明定審議會委員之組成及任期。 三、第三條明定審議會之任務。 四、第四條明定審議會召開會議事宜。 五、第五條明定審議會得組成專案小組。 六、第六條明定審議會委員為無給職。 七、第七條明定審議會經費來源。 八、第八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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