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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5-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12)北市體競字第1123020752號公告修正第3~8點條文;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6.09 修正)》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 二十四日訂定,為精進使用戶役政資訊之機制及強化稽核管制措施,以落實個人資料 保護、確保資料應用安全,並配合內政部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各機關 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擬具本要點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第三點規定為統一格式,酌修文字。 二、第四點規定修正作業範圍及戶役政資料傳輸方式,敘明使用戶籍資料之法律依據 、使用資料之目的、適用機關及業務範圍,刪除磁性媒體傳輸方式。 三、第五點規定為更明確說明申請使用戶役政資料之具體作業程序,增訂作業流程圖 ;考量資訊作業安全,增訂會同資訊人員進行銷毀程序,並於銷毀程序完成後, 函知資料提供機關之程序。 四、第六點規定為強化稽核機制,增訂本局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稽核紀錄表,並 考量本局實務作業,修正本局辦理稽核業務之頻率。 五、第七點規定為落實資料保護,增訂自提供機關取得之戶役政資料使用期限及銷毀 期限,修正查詢、銷毀及稽核紀錄之保存年限;刪除有關儲存媒體交換之戶役政 資料使用規定,敘明資料閱覽及使用人員限制;增訂申請單位承辦人及單位主管 異動應通知提供機關之規定。 六、第八點規定為強化管制措施,修正違反規定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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