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修正總說明( 113.06.17 修正)》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係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訂定,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期間經歷一百十一年月一十月十 日修正及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二次修正。 因應性騷擾防治法全法業於 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並依本府社會局 113 年 4 月 23 日北市社婦幼字第 1133073670 號函檢送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 理辦法範本」(以下簡稱範本),修正法規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 程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增修要點名稱措施文字及相關規定, 達防治性騷擾相關措施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機制規範周妥完備,爰定期檢視修正本要 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訂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 處理要點」。(修正要點名稱) 二、修訂權勢性騷擾定義及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適用之法 律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修訂性騷擾行為樣態。(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修訂權管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預防並處理性騷擾事件規定。(修正規定 第五點) 五、修訂給予同仁參加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公差假及經費補助規定。(修正規定 第六點) 六、修訂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男性代表適宜比例及視需要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以及定處理申訴案件,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成員女性比例與得聘請專家 學者擔任調查委員。(修正規定第八點) 七、修訂被害人得視行為人身分不同,向對應之單位提出性騷擾申訴,及適用性騷擾 防治法案件,被害人申訴時效。(修正規定第九點) 八、修訂若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犯罪於本要點準用之規定。(修 正規定第二十一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14-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奉首長核定修正名稱及全文21點;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