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修正說明(107.06.1 3 修正)》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營造友善職場、使員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 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前依兩性工作平等法 (按:現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於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訂定「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暨所屬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要點」;嗣為因應本處所屬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 會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裁撤,爰於同年四月三日修正上開要點名稱為「臺北市政府 人事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修正部 分條文內容。 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自一百零一 年以來迭經修正,為確實維護性騷擾案件當事人相關權益,並參酌本府勞動局之「○ ○公司/機構/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擬具本 要點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改制為勞動部,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第一點) 二、明定本要點所稱「性騷擾」定義之法源依據。(修正第二點) 三、為積極保障在外(非於本處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之工作權益,明 訂本處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並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以事前防範職場 性騷擾情事。(修正第三點) 四、修正本處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專用電子信箱及地址資訊。(修正第五點) 五、修正本處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方式。(修正第六點) 六、審酌本要點已明定本處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 ,並已明確規範本處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原則,爰現行規定就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 處理委員會於調查性騷擾事件應遵守事項與上開調查原則重複者,予以刪除或修 正。(修正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刪除現行規定第十二點) 七、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修正本處工作場所 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就性騷擾申訴案之結案期限與當事人對申訴案決議提出申 復之期限。(修正第十四點) 八、修正本要點有關調查成員迴避規定之法源依據。(修正第十五點) 九、依實務運作情形酌修性騷擾申訴案件之懲處(戒)或其他處理機制。(修正第十 七點) 十、明定本處對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決議應落實追蹤考核機制,以確保處理措施 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性騷擾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修正第十八點) 十一、明定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且不得有牴觸該法之情 事。(新增第二十二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8-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07)北市人秘字第1076002690號函修正全文2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