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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0-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奉首長核定以電子郵件下達修正第4點條文
  •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修正說明( 111.04.08 修正)》 本要點第四點明定本處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 之處公開揭示並轉知各受僱者;配合人事機構新增專用信箱,爰修正第四點申訴專用 信箱郵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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