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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10-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2808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臺北市公私立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訂定總說明(107.10.19 訂定)》 一、按獸醫師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獸醫診療機構之設置標準由所在地主管機關 訂定之。」為促進動物福祉、提升動物醫療品質,本府爰依前開規定並參酌現行 法規及實務所需訂定「臺北市公私立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使本府辦理臺北市公私立獸醫診療機構設置申請相關事宜有所依循。 二、本標準條文共計八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二)第二條明定本標準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公私立獸醫診療機構應具備之人員及設施設備。 (四)第四條明定公私立獸醫診療機構應為獨立空間,並與住家或其他非診療相關設 施之空間做適當之區隔。 (五)第五條明定申請設置公私立獸醫診療機構應檢具之文件。 (六)第六條明定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收受申請案件之審查期限、 通知作業及補正程序暨經動保處審查合格者發給開業執照事宜。 (七)第七條明定本標準施行前已設置但不符本標準規定之公私立獸醫診療機構之改 善期間。 (八)第八條明定本標準之施行日期。 三、本案業經本府一○七年十月十九日府法綜字第一○七六○二八○八八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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