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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2-02-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臺北市南港區公所奉區長核准修正名稱及部分條文;並於114年9月17日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南港區公所收受捐款收支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南港區公所收受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要點)
  • 《臺北市南港區公所收受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要點修正總說明(114.09.10 修正)》 臺北市南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期公開、透明化,合理管理運用民間捐款,業 於 107 年 10 月 18 日訂定「臺北市南港區公所收受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現為加 強管理本所接受捐款收支管理及因應實際業務運作需求,依 110 年 7 月 12 日「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修正本要點條文,以利本所執行相關 作業俾有所據。 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1、 修正第二點:原要點第二點因配合調整點次為第五點,新要點第二點為原要點第 三點第一項並修正文字。 2、 新增第三點: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三點增修不得收 受捐款之對象,並將原第三點第二、三項修訂於此。 3、 修正第五點:為原要點第二點,並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 點第五點修訂文字。 4、 修正第六點:原要點第五點,配合調整點次。 5、 刪除原要點第六點:本要點即為規範運用方式訂定,無需另訂故刪除。 6、 修正第八點:明確規範核定金額之範圍。 7、 修正第十一點:增修簽辦課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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