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46800164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增訂第5-1條條文及第5條條文之附件三
  •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14.10.16 修 正)》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發布 ,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 六月三日。鑒於近年進口電子遊戲機時有使用簡體中文之情事,為避免消費者對遊戲 內容、操作指示及警語產生誤解,保障消費者識別權益;並避免業者於申請電子遊戲 機評鑑分類時,使用未經授權之名稱、圖樣或遊戲內容,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爰修 正本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定明申請電子遊戲機評鑑分類時,機具應符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並新增 切結書為應檢附之附件。(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電子遊戲機之機具名稱、框體、操作介面與遊戲畫面所使用之中文文字應使 用正體中文、違反效果及緩衝期間。(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