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訂定總說明(108.01.04 訂定)》 一、為促進臺北市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加強本市之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並 維護消費者權益,爰訂定本規則。 二、本規則條文共十一條,其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立法目的。 (二)第二條明定本規則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不動產開發業之定義。 (四)第四條明定本市不動產開發業者應加入本市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五)第五條明定不動產開發業銷售公寓大廈前,應依法取得建造執照。 (六)第六條明定不動產開發業應尊重設計人、監造人或承造人之專業,並遵守相關 法令規定。 (七)第七條明定不動產開發業開始銷售預售屋前,即應將預售屋定型化契約送本府 地政局查核。 (八)第八條明定公會應定期蒐集並彙整不動產開發相關資訊予本府,並由本府公開 於網際網路。 (九)第九條明定公會應定期對其會員之員工進行教育訓練及法令宣導。 (十)第十條明定公會應調處同業糾紛及協助受理消費爭議機關辦理不動產開發業之 消費糾紛。 (十一)第十一條明定本規則之施行日期。 三、本案業經本府一○八年一月四日府法綜字第一○七六○三八○六九號令發布。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4-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7603806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