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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都建字第10831812612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大型家具設置安全注意事項訂定說明(108.05.13 訂定 )》 臺灣位於全球地震頻繁之環太平洋地震帶中,又處於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交 會處,民國 88 年 921 集集大地震、91 年 331 大地震及 105 年 0206 大地震 等,均造成重大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且依統計報告指出,近年地震傷者中,有絕大 多數之受傷原因為建築物倒塌損害造成人員損傷,其中亦包括家具之傾倒致人員傷亡 及阻礙避難路線,經本府邀集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及各專業單位開會討論,家具之傾倒 造成危害之類型,以大型家具為主,並定義大型家具之尺寸為高度大於一百六十公分 ,深度小於四十公分且可自由移動之家具;為避免本府各機關學校內之大型家具因地 震傾倒造成危害,爰擬具本注意事項,以為市民之表率,計七點,注意事項分述如下 : 一、明示本注意事項之立法緣由(第一點)。 二、明定本注意事項之適用範圍(第二點)。 三、明定本注意事項內大型家具之定義(第三點)。 四、明定各機關學校應固定大型家具並做成自主檢核表(第四點)。 五、明定自主檢核之時機(第五點)。 六、明定採購大型家具之固定方式應符合規定(第六點)。 七、明定各機關學校未依規定辦理之處理方式(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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