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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衛生類
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20121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之附件二
  •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 件二修正總說明(110.05.24 修正)》 為使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及廣告宣稱有所依循,爰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以衛授食 字第一○八一二○一五四九號令訂定「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 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其中第四條附件二所列為營養素 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本次參酌國際規定及科學證據,並經食品廣告標示諮議 會一百零九年第一次會議決議,修正本準則第四條附件二,增訂維生素C得敘述之生 理功能詞句或類似詞句:「有助於維持牙齦與皮膚的正常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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